论《民法典》第条
确立的从随主规则的历史演进及我国适用
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特聘教授
博士生导师、法学博士
摘要:《民法典》第条确立的从随主原则来源于罗马法,被理论化于教会法,定型于霍法克模式,但它与物权行为理论冲突,所以,《德国民法典》开创从不随主原则。目前,各国民法典采用从随主原则的较多,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从不随主原则。我国《民法典》无物的分类单元作为适用从随主原则的条件,这方面依靠学说解决。在我国的学术传统中,向来区分从物与重要成分,所以,第条应不适用于重要成分,只适用于狭义从物。从随主规则可适用于简单从物,对于复杂从物,宜适用从不随主原则。从物的范围,还应包括孳息、出产物和费用。
关键词:从随主;从不随主;从物;属物;重要成分;霍法克
*本文原载《甘肃*法大学学报》年第5期,为方便编辑,相